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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
发布时间:2013-07-25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序号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权力名称

法律依据及条款

制定发布机关

备注

JS090000QX-CF-0025

行政处罚

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的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十一条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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