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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施放气球资质管理、放气球安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四十三条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等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 |
法规处、气象行政执法支队 |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三十条。
4.其他问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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