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二条:防雷装置的所有者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的维护、保养,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定期检测。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计算机机房、加油站等场所和设施应当同时进行静电检测。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的,检测单位应当在出具检测报告的同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防雷装置所有者限期整改。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拒绝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